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所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股东为自然人必须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股东需要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须注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之权限、以及委托期限;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需由本人亲自签署,自然人以外的股东需要加盖公章);
四、股东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六、股东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理财产权手续的证明;
七、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九、住所使用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经批准后方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