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般纳税人是怎么认定的

来源:企慧网 浏览:929 发布日期:2022-03-28

1、一般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
  2、辅导期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额为千元版,每次领购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
  4、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5、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批核准,可开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6、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7、对新注册的公司,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关键词 企慧网,上海企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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