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来源:企慧网 浏览:741 发布日期:2022-04-11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键词 企慧网 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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