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上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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