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申请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