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一、企业全称不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首先商标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点不是“表明”、而是“区分”商品的来源;其次“企业全称”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并非区分商品来源。由此可见,“企业全称”和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企业全称含有不能作为商标的要素
企业全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三、企业全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当该商标为注册人自己使用时,企业全称(被作为产品商标)和生产厂厂名完全一样、属于“重复标注”;当该商标许可其它企业使用时,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产品上便有了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两个“企业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