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营业执照不可以上
车牌,外地人在成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需要持有成都居住证明。Ⅰ、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员;(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第四条(功能作用)本规定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第五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第十条(办理居住证条件)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一)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
营业执照的人员;(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五)《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第十五条(提供材料)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最新相片。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第三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五条(《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并享受相应待遇;(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法定条件者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四)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八)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Ⅱ、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登 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住所是指: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