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法人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一)企业法人直接冠“甘肃”、“甘肃省”行政区划名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省属有关部门兴办的企业或投资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在省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或投资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在本省同行业中起骨干作用,注册资本(金)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5、有其他特殊理由的企业。6、在省局登记注册其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二)申请使用“甘肃”、“甘肃省”字样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三)申请使用“甘肃”、“甘肃省”字样的企业名称,应提供以下材料:1、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标准申请书。②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号。③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供以下材料:①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证件。②组建单位委托书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以及名称中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一)开业登记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与章程。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③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最低不少于三万元人民币)。④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八人)。(二)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分立、合并、迁移,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变更事项可不提供)。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三)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注销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三、公司登记(一)设立登记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法定股东人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②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从事生产、批发的不少于50万元;零售的不少于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不少于10万元)。③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④有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五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②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不少于1000万元)。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④有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发起人共同制订的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6个月。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①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③投资人签订的出资协议。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5、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公司章程。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⑹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⑼公司住所证明。⑽其他文件、证件。6、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⑵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⑷公司章程。⑸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⑹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⑺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⑻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⑼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⑾公司住所证明。⑿其他文件、证件。7、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文件: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章程复印件。⑶经公司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⑷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决定成立分公司的批文。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或划拨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⑹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变更登记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⑴公司作出的变更有关事项的决议或决定。⑵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⑷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⑸其他有关文件。(三)注销登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⑴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⑵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⑶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⑸其他有关文件。(四)登记程序1、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2、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3、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