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被撤销后的诉讼问题1、企业被撤销是指企业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特殊情形。企业被决定撤销后应依法予以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办理注销登记。本意见所称“企业被撤销”,仅指企业被决定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问题按照企业被注销的规定处理。2、企业被撤销后,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被撤销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3、企业被撤销后,无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清算主体应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应以被撤销的企业和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共同被告。4、企业被撤销后,债权人起诉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二、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后的诉讼问题15、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4、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5、二审诉讼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6、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7、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