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
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该条是法律给
留置送达下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留置送达不应适用诉讼
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已有诉讼
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根据该条的规定,留置送达可以适用
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有如下特征:①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②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产生法律效力;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六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是人民法院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之一。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时,有权接受的人在场但又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行为。所以留置送达的特征:一是接受人在场,二是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用不当将给受送达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带来不利的影响。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指定代收等同特别授权,指定代收人适用留置送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民法上的诉讼代理人即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收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引伸出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即受托人就是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因此,笔者认为:对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留置送达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如受送达人明确指定诉讼代理人代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没有特别授权代收的话就不适用。作者单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