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理工商
经营范围变更手续:1、股东会决议;2、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变更申请书(到工商局领取).4、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进行变更。再办理分公司:一.办理分公司流程:名称核准—》办理营业执照—》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向分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
经营范围等。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二.成立分公司所需材料:1.总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3.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4.总公司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国地税正本)6.总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原件8.分公司办公地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9.总公司关于
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10.分公司办公地址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1.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12.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3.分公司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办理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一致);6、总机构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果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必须重设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