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
管理办法文章来源:中国直销网http://www.cndsa.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条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直销产品范围公告;(三)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六)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式样;(七)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违规及处罚情况。(八)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第四条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第五条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二)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及退换货地点;(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
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八)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一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第六条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一)保证金存缴情况;(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四)直销培训员备案。第七条直销企业应于每年四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第八条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须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第九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第三条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一)授权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二)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文章来源:中国直销网http://www.cndsa.com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第三条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一)授权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二)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三)明确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的解决方式。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第四条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三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第六条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载明劳动仲裁条款的,直销员也可持劳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按上述程序申请。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劳动仲裁裁决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15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第八条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第九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第十一条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三)明确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的解决方式。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第四条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三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第六条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载明劳动仲裁条款的,直销员也可持劳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按上述程序申请。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劳动仲裁裁决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15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第八条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第九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第十一条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