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用的
证件主要有:股东、法人、监事的身份证件和公司经营地产权证明。但实际还需要提交其他非证件材料,例如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现陈述如下:一、公司
注册需要流程:1、核名。准备五个左右自己喜欢的名称到工商窗口核名,工商系统里面现存的企业很多,一般三个字的核名成功率较高,核名成功在于看同行业是否重名,读音相同字不同也叫重名。2、网上预审。登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右下侧“网上办事”底下,点击“网上登记”,填好自己公司内容,提交,等待预审通过。3、工商交材料。预审通过后,可以在网上打印相关资料交到工商联办窗口。4、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下来,经办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去领取。5、刻章。到公安窗口审批后找家有资质的刻章店刻章。6、开基本户。选择
一家自己方便收费合理的银行办理开户,开户许可证下来后需要和银行签订委托扣税协议。7、办理CA证书。这个基本上是会计为办理的,一般在各个区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CA证书是用于企业申报的工具。二、公司注册需要资料:(一)核名阶段提交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且申请人直接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5、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二)名称核准后,需要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三、注册公司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