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企业的含义。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2)关联企业
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
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此处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3)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方法,因关联企业间业务类型及其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①有形资产购销业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和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按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适用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的合理方法进行调整。②融通资金。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③劳务费用。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④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⑤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提供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