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只查询到被执行方只有一个以公司户名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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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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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星的哚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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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开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债权人是否申请执行,应当由当事人处分决定。所以执行程序一般只有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才开始,这就是申请执行;在特别情况下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法院依职权开始,这就是移送执行。(一)申请执行1.当事人直接申请执行(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一,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根据;其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三,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2)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件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第一,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第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第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第四,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者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执行和解,或者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委托授权。(二)移送执行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的叫移送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大致有三类:其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二是民事制裁决定书;其三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一)执行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执行案件的调查1.调查的事项。应当调查的事项有,执行根据有无误写、误算。如有误写误算,应当退回原制作机关补正;其次,对于执行的客体,主要是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也即要调查债务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然后决定采取何种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果执行机关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调查的方法。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以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可以依职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要的材料可以复制、抄录或者拍照。执行非诉讼法律文书时,法院必要时可以向制作该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一)执行担保1.执行担保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也就是说,执行担保可以发生暂缓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第三人出面担保。第二,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执行担保的程序被执行人或者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者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二)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暂缓执行一般适用于在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正在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中,或者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1.暂缓执行适用的情形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有三种情形适用暂缓执行:第一,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第二,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第三,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2.暂缓执行的效力暂缓执行实施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第一,暂停执行程序。暂缓执行后,执行机构不得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得再为新的执行行为。第二,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暂缓执行前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失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非经执行机构裁定解除,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第三,有条件地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间内或者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执行程序完结。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除非延长暂缓执行期限,否则执行机构可以迳行恢复执行,继续原来的执行程序。3.暂缓执行的期限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8条的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执行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35条则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但对延长次数未予以明确。《暂缓执行规定》则对暂缓执行期间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即最长暂缓执行期间为6个月。若超过6个月,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四、执行和解(一)执行和解的概念和特征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执行和解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它是由当事人双方主动协商进行的,不需要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主持。执行组织也不得借口执行和解而动员、说服、强迫一方当事人让步,拖延执行。只要当事人尚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不能以将来进行执行和解为由停止执行。执行程序中,除当事人执行和解外,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因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执行人员的任务是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无权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以执行程序中不得进行调解。(二)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力1.执行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第一,变更履行的主体。由第三人代为承担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二,标的物以及其数额的变更。即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或者协议变更执行标的物;第三,履行期限的延长。如延长全部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分期分批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第四,履行方式的变更。如约定以物抵债或者以劳务抵债等方式履行义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