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章程(范文)作者/出处:与风|2005-06-02--------------------------------------------------------------------------------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第三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九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一)(股东一)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二)(股东二)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第十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有限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二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缴纳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产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茄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冬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或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骋.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胶东会报告;(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章程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单位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