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昆明市办理“合伙企业
分支机构
变更登记”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收原件(1份);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收原件(1份);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收原件(1份);4.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收原件(1份);5.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收原件(1份);6.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收原件(1份);7.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收原件(1份);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收原件(1份);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收原件(1份);10.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收原件(1份);11.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收原件(1份);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原件(1份);1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1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收原件(1份);1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收原件(1份);16.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收复印件(1份);17.新的经营场所证明,收原件(1份);1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收原件,收原件(1份);19.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收原件(1份);20.营业执照正、副本,收原件(1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公司15日,非公司企业法人30日,合伙企业20日。承诺办理时限:所有企业均为2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五、咨询方式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电话咨询:6743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