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不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又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构成了中国居民,本应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全额在中国纳税,但实施条例规定,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中国居民,其境外所得部分中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