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已由国务院、国家
税务总局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将省局机关纪检监察职责划给省纪委。3、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4、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5、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3、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地方各税、费、基金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5、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6、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7、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8、编制、分配本系统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9、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10、组织开展本系统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行风建设、内部审计等工作。11、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等工作。12、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