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利用山地建造城镇和发展二、三产业的做法非常好,既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优质耕地,同时也解决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
用地需要,其成功经验值得全国各地借鉴、推广。但就本人所在浙东地区而言,近几年农林部门将许多低丘缓坡划归为生态公益林,并称保护生态公益林用地就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请问,利用
山坡地(包括林地或园地)建工厂、学校、住房,在用地
审批上有哪些要求,需经过哪些审批程序?拟转为
建设用地的林地,如果是林业部门既定的生态公益林,在转用建设用地的审批上还有什么特殊要求?浙江省余姚市读者陈清波答:利用山坡地进行建设既要遵循《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又要服从《森林法》的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国标)的规定,林地、园地等属于农用地的范畴,因此建设占用林地、园地的,应当与其他农用地一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林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综上所述,利用园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利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核,然后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征收和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