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浦东的,那么我提供以下资料给你参考。《浦东新区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政府[2000]38号文《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浦东新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
上海市经委关于《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和市外资委、市科委等《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浦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开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第三条浦东新区科技认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认定办)负责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的日常
申报受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设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经济上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有中长期的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对已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的要求。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总人数的40%以上。企业内部技术开发机构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少于10名;独立法人的技术开发机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不得低于25名。第六条申请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的企业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独立法人的技术开发机构的固定资产总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每年投入技术开发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5%以上;销售收入亿元以下的企业和独立技术开发机构,近两年投入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开发经费总和不低于500万元。第七条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应拥有一支具有较强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团队;必须拥有专利、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高新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已经取得(包括完成和正在执行)的国家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独立技术开发机构必须拥有已经完成实现转化的专利项目。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申请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应通过浦东科技电子政务系统www.techpudong.gov.cn网上申请或向“科技认定办”递交下列一式六份材料:1、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申请表;2、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情况简表;3、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申请报告;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6、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8、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第九条“科技认定办”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负责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受理、考核工作。第十条“科技认定办”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经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合格后,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颁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铜牌。第十一条经认定的企业凭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浦府[2000]38号文中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第十二条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认定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受理申报时间为上半年3--5月份,下半年8--10月份。第十三条对在认定或复审工作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申请资格、收回铜牌,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在新区范围内通告。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已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根据浦府[2000]38号文,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将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第十五条一次性资助是指浦东新区政府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用于开发机构基础建设、购置用于研究开发必需添置的设备或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资助,企业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六条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助资金。若发现企业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保留追回拨出款项的权利。第五章复审办法第十七条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每两年参加一次复审,在复审年度的三月底前须将复审材料报送“科技认定办”。第十八条参加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需要向“科技认定办”提交以下复审材料(一式六份):1.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复审表。2.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及税金表及相关附注。3.上年度新增的R&D固定资产投入明细表(单价低于5000元的不予计入)。4.上年度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已通过评审的成果、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证明知识产权文件的复印件)。5.上年度承担的主要开发项目及其进展。第十九条“科技认定办”根据《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提交的复审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分结果,按优(大于85分)、达标(70~85分)、较差(55~70分)、差(低于55分)对被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划分等级;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以零分计算。第二十条申报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中有任何虚假数据,将中止其“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资格,收回铜牌,取消其享受浦府[2000]38号的扶持政策。第二十一条复审结果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发文通知被复审企业。对复审结果较差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将对其警告,并责令其上报整改计划,整改期间暂停其享受浦府【2000】3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复审结果为“差”或连续两次复审结果为“较差”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将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操作。第二十二条不参加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将取消其“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资格,收回铜牌;取消其享受浦府[2000]38号的扶持政策;取消其申请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各项资助的资格。第二十三条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在接到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的15日内,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2003年11月5日发布)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浦财经(2003)1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的精神,在《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38号文件和《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沪浦科(2003)34号文件基础上,对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行业的企业开发机构的认定及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1.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
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国家和上海市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市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浦东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2.由国家主管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并已经通过验收,且技术开发机构整体设置在浦东新区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方可申请一次性资助。3.对上述已通过主管部门的认定并验收的外省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入驻浦东后,需参照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认定标准与条件进行复核,重新登记后,方可申请一次性资助。4.已经获得资金资助的浦东新区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若升级为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国家级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就资助资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再次资助。5.浦东新区鼓励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所形成的研发成果在本地进行转化和产业化。6.本补充规定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