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学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领布实施,明确指出: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上述条款中,我们不妨拟出几点:一是用人单位不得“侵犯”怀孕妇女权益,如
工作安排不得在有危害的作为场所、时间不得超时,更不得加班。其次生产后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的产假,对难产或多胞胎的还要延产假。三是在哺乳期间要给予安排合理时间、并提供卫生的哺乳场所。最后还提到对困难的员工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帮助等等,没有哪一点不为怀孕或生育的女职工考虑到,从这些细节不难看出国家对女性特别是在孕期哺期的女性是特别的关心,这也体现了国家的进步,是非常好的一件事。【2】我们再说情。这里的情不是同情,是指合情并且合理。一个正规的企业都是经过注册具有法人有资质的,企业的法人是由一个个员工组成的团体,员工同样受法律保护,要想法律保护企业的生存权同样也要保护员工的权益不受侵害,这是两者相辅相存的。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有个别企业老板钻法律空子,如产假规定98天,这98天是不得扣工资的,但有些企业就按当地最低工资给员工(一般当事员工的工资是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一旦该员工重新回岗了再恢复原来工资标准,这样的擦边球企业老板是高兴打的!本人认为就是再完善的厂规未必有效。再说谈情说爱、生儿育女人之常情、天经地义,在这样一个多对夫妻的工厂出现多对生育,是好事,说明工厂有人性管理、福利好、制度好,他们才愿意留在公司,不然早走了。既然法律有规定,企业不得违反只得遵守,那么我们为何不走“情”的路线呢?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略,想必他们和她们都是高兴的:召集这些谈情准备结婚的和准备生育的情侣、夫妻以座谈会的形式,敞开天窗说明话,阐明公司目前生产状况,用人安排,给他们几个结婚、生育计划方案,再听听他们的声音。但是,前提是有给他们有生育福利保障,不得给他们认为工厂在赶人的意思或把柄。在开这个座谈会之前HR要拟好几个方案,预备
问题的转向后采取扭转措施,使问题不出现僵局。问题最后怎样走向一个合情合理的方向,要HR根据企业的情况综合评估后诊断最好,局外HR也不能断章起义,隔山喊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