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
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以及省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业务的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第三条房屋拆迁单位系指:专营房屋拆迁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兼营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营房屋拆迁单位,承担社会房屋拆迁任务,兼营房屋拆迁单位,一般只能承担本开发单位开发建设项目的拆迁任务。第四条专营、兼营房屋拆迁单位,是劳动服务型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国家、拆迁人、被拆迁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五条城市专营、兼营房屋拆迁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和法人代表、健全的机构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统计负责人;三、有与承担的业务范围和性质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等以及经过拆迁业务培训的技术人员;四、有固定的办公地址:五、有与承担的业务范围和性质相应等级的资金和拆迁手段。第六条房屋拆迁单位分为四级:一、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各类结构的房屋拆迁任务,面积不限。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高级建筑工程序列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会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有省建设厅举办的有关拆迁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房地产评估员3—4人.及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2人。2、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3、固定职工不少于30人;4、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5、具有五年以上的房屋拆迁经历。二、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独立的钢砼结构及其他结构的房屋拆迁任务,一次承担任务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助理统计师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有省建设厅举办的有关拆迁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房地产评估员3—4人,及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2人;2、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元;3、有固定职工不少于20人;4、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5、具有三年以上的房屋拆迁经历。三、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房屋拆迁任务,一次承担任务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中级建筑工程序列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助理经济师、会计师职称以上的经济、财会负责人,配备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员,有建设厅举办的有关拆迁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房地产评估员2—3人及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人员1—2人:2、自有资金不少于30万元;3、固定职工不少于15人;4、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5、具有二年以上的房屋拆迁经历。四、四级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砖木、土木结构的房屋拆迁任务,一次承担任务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省建设厅举办的有关拆迁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房地产评估员1—2人及受过法律培训的人员1人;2、自有资金不少于5万元;3、固定职工不少于10人;4、有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兼营房屋拆迁业务的开发
公司,其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可兼职任用。第七条专营、兼营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的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县(市)属房屋拆迁单位,如实填写资格证书申报表,由县(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地区(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地区(市)属房屋拆迁单位,如实填写资格证书申报表,由地区(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省属房屋拆迁单位,如实填写资格证书申报表,由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外省及中央各部门在省内进行房屋拆迁业务,申请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者,如实填写资格证书申报表,由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第八条对已成立并正在开展拆迁业务的房屋拆迁单位,应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和第六条规定的等级标准,申请复查并核发资格证书。第九条凡房屋拆迁单位。均须持资格证书开展业务。未取得资格证书者,都不得施行房屋拆迁业务。第十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对房屋拆迁业务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第十一条专营、兼营房屋拆迁单位须设《拆迁手册》,记录所拆迁工程的座落、性质、结构、范围、拆迁人员、工作成绩、发展状况、违纪行为及奖惩等。第十二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拆迁工作及业绩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每年由省房屋拆迁主管机关验证一次。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变更手续。一、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二、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人代表的;三、房屋拆迁单位名称变更的;四、房屋拆迁单位地址迁移的;五、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业务的;六、房屋拆迁单位出省接受拆迁业务的。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审批和颁发。《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申报表和拆迁手册,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拆迁企业资格审核流程图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全,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材料初审2个工作日受理1个工作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复核2个工作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拆迁企业提出申请监督电话:4526345注:须提供以下材料:1,房地产拆迁公司资质申报表(原件3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原件3份);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股东决议(复印件3份);6,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7,城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各3份);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3份);9,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3份);10,公司与所聘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