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旧制度的企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费用。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发生费用的档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
开办费的开支范围尚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财务规定,开办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应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筹建机构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职工福利费等。2.筹建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印刷费、咨询调查费、通信费等。3.董事会费或者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会议费用。(二)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等政府机关登记费、政府机关注册的代理费、验资费、审计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三)人员培训费。1.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培训的费用。2.专家
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四、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等。(五)注册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以外币汇入的注册资本因投资合同中规定的记账汇率和实际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属于资本公积,不属于开办费。(六)开工典礼费。(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建费。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常见不得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的有:(一)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二)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三)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四)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了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了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根据以上规定,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在不低于3年内摊销。您现在已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起一次性转入损益。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因此,我们认为经营期是从项目动工之日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