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外商以境内人民币出资或增资实际上,法律及相关文件并未禁止外商以境内人民币出资或增资,但其人民币来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人民币利润。《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
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对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出资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重申: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以人民币出资。2.因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中将外商用作出资的境内人民币范围扩大至其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第六条规定外商通过其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所得人民币也可用于境内出资。外商利用上述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3.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中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第一条“外国投资者账户和出资管理”中规定: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4.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详见汇发[2003]30号第3点。综上,外商获得的境内人民币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经批准就可以作为外方出资或增资。所以,不能一概地认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的货币出资只能是外币或境外人民币出资。PS:2012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已经明确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