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
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因此,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二、办理税务流程。(一)、
业务概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合办证3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联合办证需提供3份)(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