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设备
制造业快速发展,加强和完善设备制造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设备制造
企业生产行为,提高设备质量水平,根据当前设备制造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设备制造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领域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第四条设备制造,是指对各类设备从图纸设计、产品定型、部件制造、直至组装成品的过程。第五条设备制造企业资质,是指符合设备制造企业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包括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和证书编号。第六条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实行“一照一证”制,即申请资质认证的制造单位,营业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相一致。第七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为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机构,按分工各负其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未委托资质认证机构的,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指定资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第八条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查、年审,由受委托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的资质认证机构办理。第九条设备制造企业凭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所确定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经营。第十条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应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的作用。第十一条行业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按本办法制定并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备案。第二章设备制造企业行业类别及资质等级第十二条设备制造企业的行业分类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第十三条设备制造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第十四条申请设备制造资质认证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相应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
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章设备制造企业的资质等级考核内容第十四条设备制造企业要求认证,应按照认证办法规定提交材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主要项目:1、企业注册资金规模;2、职工总数及中高级技术人员所占比例;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4、产品市场占有率及出口创汇能力;5、是否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6、是否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7、企业部门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8、企业所产设备在节能、环保、降耗方面是否有创新;9、其他材料;第四章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第十六条申请设备制造企业资质,分为初次申请审查、按规定进行的年审。审查期限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设备制造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一个或多个资质类别和等级,并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申请资质升级。新设立的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资质认证机构对已取得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2个月内组织进行年审。第十七条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查、年审,资质认证机构可收取一定的资质认证服务费。第十八条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批权限。(一)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审批权限实行审查、批准制度。(二)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各类别、等级资质认证的初次申请审查、年审,并将通过资质认证企业的审查、年审结果及材料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备案。(三)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资质认证机构审查、年审意见的批准。第十九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对资质认证机构的资格及资质认证工作,有检查、监督、取消的权利。第二十条各类别的特级、一级企业,资质认证机构现场审验率应达到80%,二级、三级、四级企业应进行现场抽查。第二十一条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的程序(一)凡申请设备制造资质的企业,应向资质认证机构提交《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资质认证机构审查。(二)资质认证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验,组织资质认证专家评审后,在《中国设备制造资质认证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三)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评审时,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派人参加审查,作为批准的参考依据并组织评审。(四)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在《中国设备制造资质认证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颁发《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二条资质认证年审时,应提交《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年审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统一样式,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印制,《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印制。第二十四条《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概况;(二)机构设置及制造场地情况;(三)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情况;(四)主要使用设备及工器具状况;(五)经营业绩情况;(六)知识产权拥有情况;(七)获得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八)在环保、节能、降耗领域是否有创新等;第二十五条初次申请审查设备制造资质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要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四)知识产权权利证书;(五)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六)厂房、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第五章《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第二十六条《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及认证机构共同盖章有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1年。第二十七条资质认证机构,对已取得设备制造资质的企业,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设备制造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资质认证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或注销手续:(一)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可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原资质认证机构申请重新认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时,应向原资质认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三)因企业破产等其他原因终止设备制造业务或连续1年没有从事设备制造业务,应注销《中国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设备制造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质认证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或取消资质处理,并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备案:(一)变更业务,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未申报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三)因设备质量差,引起用户群体投诉或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四)生产淘汰产品,严重浪费资源的;(五)申请资质认证或年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六)将资质证书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制造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八)严重破坏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九)因其他原因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警告、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理决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认证机构决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的,资质认证机构可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资质认证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