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补偿,主要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当前,不少生产型企业将逐步从城区搬迁至郊区。对于企业厂区的搬迁,应当给予支持,而因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上班路途远、照顾家庭不方便等难处也应当给予理解。劳资双方如果因为企业搬迁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因此认定为企业违法解除。双方应互相体谅彼此的难处,公司要考虑老
员工身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劳动者也要体谅公司整体搬迁管理不易。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扩展资料:相关案例【案情】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报酬包含每月工资3000元及销售提成。某日,被告以内部临时调整为由向原告发出《上岗
地点变动通知》,要求原告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同时要求其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禁卡等。后原告一直未能再回到公司上班,无奈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评析】被告无合理、正当的理由变更原告的
工作地点,系为规避违约责任而迫使原告主动辞职之举,原告应获得经济补偿。首先,被告单方任意变更原告工作地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协商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用人单位变换员工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征得其同意确认,或者是基于其他合法合理的理由。而本案被告所谓的“内部临时调整”原因,客观上并不能认为其具有原告可以接受的合理性,事前既未通知原告,也未与原告进行协商。其次,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被告发出的《上岗地点变动通知》内容以及至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回公司上班等情形综合来看,被告实质上已不愿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是为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采取了变相措施,有迫使原告主动提出辞职的“隐性辞退”之嫌。被告虽表示原告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但原告作为销售人员,其主要收入就是通过销售活动来获取提成奖金。而被告要求其在家上班,同时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禁卡等物品,客观上已使原告难以再开展正常的销售工作,其工作需求和劳动成果都无法实现。再次,原告属于因劳动条件无法获得保障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是否能够重新上岗、什么时候上岗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被告的这种单方行为可以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原告无奈之下被迫辞职,理应获得经济补偿。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司搬迁换地点员工不愿“跨区上班”要索赔人民网-以更换工作地点迫使员工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