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证券
交易费用更新日期:2005年12月28日买卖证券时,应缴付之费用如下*:佣金(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经纪佣金除外#)由2003年4月1日起,经纪将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交易徵费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徵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易所交易的期权,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上市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投资者赔偿徵费因为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已经超过14亿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徵费)(修订)规则,於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徵费(即: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交易费买卖双方须各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交易所。交易所交易的期权,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上市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交易系统使用费买卖双方均须各付每宗交易港币0.50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股票印花税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转手纸印花税不论股份数目
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缴纳转手纸印花税港币5元予政府,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过户费用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收取新发股票费用,收费每张港币2.50元,由买方支付。*若投资者与经纪或托管商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外进行交收,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公司」)不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但经纪或托管商使用结算公司所提供的结算、交收、托管及代理人服务则须缴付费用。至於经纪或托管商是否会转嫁该等费用予投资者,乃全属其商业决定。#现时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经纪佣金为认购款额的1%(《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7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