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国入关时看情况是否需要交税。1、对旅客携运进境限量表的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予以放行;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
免税1件。2、对旅客携运进境限量表的第三类物品,即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国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上述所列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最后验放期限不满180天(船员120天),但超过150天(船员90天)的,也按180天(船员120天)验放。上述旅客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每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第十一条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一)不属自用的;(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五)未按章缴税的;(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第十二条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第十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第十四条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
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第十五条涉及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公告实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