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注销手续即可。具体分析如下:办理步骤:一、清算组备案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散,须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工商局备案。清算组备案需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该决议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二、清算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三、税务注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需向公司注册地税务专管员联系,按其指示进行税务注销程序。四、工商注销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申请注销登记需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3、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股东会确认决议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4、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7、公司《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