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理:唉!我这个经理恐怕当不成了,原因是我们
公司的两个股东最近产生了矛盾,他们互相指责对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约定,所以合作进行不下去了。因此,董事会昨天召开了紧急会议决定停止合作,关门散伙。李老师:公司也和人一样,有出生必然就会有死亡。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开业与歇业、注册与注销,本来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有些企业就是嫌麻烦,在企业关门时不履行注销手续,这是不应该的。所以,我提醒你们,企业关闭一定要进行正常的
清算,因为没有经过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后果将由你们股东来承担。李老师:这种说法不对,假如你们公司自动关闭后,自然就不会再进行年检,那样企业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就会进入黑名单。《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李老师:企业清算,就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李老师:当然需要进行清算。据我所知,需要清算的企业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第二、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第三、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李老师:这也需要清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