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6年5月29日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1月18日国税发[1994]015号2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办法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3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5号4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1995年4月28日国税发〔1995〕077号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废止条款1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1月18日国税发〔1995〕171号废止第十一条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8月29日国税发〔1996〕148号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1997〕147号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6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承办办公厅201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