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波目前没有监护人,需要由法院指定。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后,继父能否成为监护人《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继父不能当然成为监护人,因此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由法院指定监护人。2.张波将所遗房产卖给张德生的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
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3.案例二中李某是否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法院指定的医学鉴定部门鉴定并由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