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
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简介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备案流程: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收取或支付全部价款、费用的结算账户账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