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企业管理科需要先变更营业执照还有外经贸备案并且满足报关行所需要的条件:150万的资本5名报关员等条件具体规定摘录如下:报关企业注册
登记许可规定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七)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八)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
经营场所和设施;(九)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二)代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第十四条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