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可以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
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第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符合本
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第二十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外,还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商务部报送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报商务部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