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要回答后面几个问题,首先你得需要明确劳动法对于
试用期限的规定。“试用期”劳动者的保障和待遇都没有达到正式员工的水平,因此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我国法律对于“试用期”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能约定几次?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多少?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
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考察。一旦通过考察,劳动者即可转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这项制度针对的只可能是用人单位的新员工,因为老员工已经通过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考察。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要求
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针对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我国法律也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因为试用期是一个对劳动者考察的过程,那么显而易见,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待遇不可能和正式员工的待遇相比。甚至还会出现有的单位以“学习”为借口,让新入职的劳动者免费打工的情况。法律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权利相对比较自由,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方方面面进行考察,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工作岗位,确定劳动者不适合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聘,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这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肆意地解聘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22条、第40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在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你在试用期的工作中出现了上述这八类情形,那么可以认定其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的要求,可以依法解聘。但如果你没有上述的情况就不属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公司只可以与你本人进行协商来变更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额外向你支付几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还有疑问,你可以继续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