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意义上,政府税收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种是政府获取收入的基本手段,另一种是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在微观主体层面,公民之所以要纳税,一方面是公民有义务享受公共产品,另一方面是调节收入差距平衡的利益分配,让富人少一些财富,通过政府间接对穷人多一点贡献。也就是所谓的“削峰填谷”。
个人所得与企业所得兼具上述功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共识,只有一个问题,即对两者的孰轻孰重。
在财政方面,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交税,而政府利用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军队供应,环境保护供应,社会保障供应,文化设施供应,交通建设供应等,公民都有交税的义务。
诚然,个税也有调节收入的功能,所以可以对富人增税,将其作为转嫁给穷人,但这只是数量问题。
综上所述,之所以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是要形成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收入,其次是要实现收入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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