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外国投资相关法规与中国的外商投资审批制度不同,德国视外国投资者基本上等同于国内投资者,除了几种特殊行业外,几乎没有任何限制。1、外国投资法与外国进行货物、服务、资本、支付以及其他经济交往原则上自由的(对外经济法第1条第1款第1句)。外国
企业无需任何许可即可收购德国企业。但是在特定行业则有各别例外情况,比如金融业和军火业。2、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业针对金融行业德国有非常严格的监督制度。银行金融服务企业以及保险公司从业均需要得到联邦金融服务监督署的许可(信贷业法第32条以及保险业监督法第5条)。3、如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企业(或其重要股权1),必须向联邦金融服务监督署进行通报(信贷业法第2b条第1款)。如果收购后,联邦监督金融服务监督署无法对目标公司的外国母公司进行监督或该母公司所在国监督机构不愿意与联邦监督局进行令人满意的合作,联邦金融服务监督署可以依据信贷业法第2b条第1a款第3项拒绝给予批准。这一点原则上也适用于收购保险公司的股权(保险业监督法第8条第1款第3句第3项及其以下条款)。4、对战争武器的监控军火工业也受到十分严格的监控。战争武器的生产、购买、销售、进出口以及运输均需许可(战争武器控制法第2条至第4a条)。如果申请人不是居住在德国的德国人,则申请非常可能被拒绝(战争武器控制法第6条第2款第2项第a目)。原则上在审查程序中不考虑公司股东的地位而是具体行为的自然人的地位,但是股东的国籍同样可能成为考虑的因素。因此,对外国人收购军工企业的批准可以被撤销(战争武器控制法第7条第1款)。5、其他许可5-1、另有几种行业也可能需要官方许可。但一般情况下该许可颁发予经营者个人,所以股权收购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进行资产收购,则要考虑收购者是否会得到必要的许可。在此,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或其股东的国籍不是被考虑的因素。下面例举几种针对经营者个人的许可:能源供应企业需要许可(能源经济法第3条第1句)。如果申请者不具备人员能力、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以长期、正常提供能源或批准其提供能源会给能源用户带来不利后果的话,则可能被拒绝批准(能源经济法第3条第2款)。5-2、电信行业企业需要许可(电信法第6条第1款)。在有足够的波频、申请人可以信赖、有效率并具备专业知识以及许可的颁发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时,才可能颁发许可(电信法第8条第3款)。所有人变更时应向官方通报(电信法第9条第2款)。5-3、矿产开发需要多种许可(矿山法第6条)。此类许可取决于不同的技术、专业和内容因素以及申请人的可信赖程度和公共利益(矿山法第11条至13条)。5-4、中介人、建设开发商和建筑监理人的许可只有在申请人可以信赖且具备规定的财产条件时方可颁发(工商条例第34c条)。5-5、运输行业中也常存在诸多许可限制。只有当申请人可以信赖、有支付能力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时方可颁发许可(货物运输法第3条第2款,人员运输法第13条第1款,通用铁路法第6条第2款)。此外还有其他的具体条件。申请人股东的国籍并不重要,但是特定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在德国拥有住所。综上所述,申请人股东的国籍并不重要,仅在极个别情况国籍问题会在可信赖度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审查中扮演关键角色。范例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收购德国普瑞宁波一舟投资集团收购德国威运高股份公司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收购德国萨固密集团(Saargummi)杭州机床集团收购德国斯坦格Steiger横机台州杰克控股集团收购德国奔马和拓卡企业宁波中强公司收购德国卢茨(LUTZ)公司品牌以及部分设备大连机床集团收购德国兹默曼有限公司的70%控股上工申贝收购德国DA公司94.98%控股沈阳机床集团收购德国希斯公司全部净资产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收购德国凯狮公司设备、技术和销售网络山东兖矿集团收购德国凯泽斯图尔焦炭工厂技术沙钢集团收购德国多特蒙特钢厂全套设备并拆卸回国潍柴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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