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申请企业登记
文件,是合伙企业申请
设立登
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律性文件。出于放宽限制、简化手续、简便设立程序方面的考虑,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
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和合伙人身份证明3项文件。同时,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设立的有关物质条件,本条同时要求“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文件和证明”。为此,申请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根据登记企业的经营内容,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几方面文件或证明:一、登记申请书。即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开办的宗旨、所需的有关条件、可行性分析等。二、合伙协议书。即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的合伙协议书,协议书应标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合伙出资方式与数额、出资的缴付期限、经营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入伙与退伙、企业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以及各合伙人一致认为应规定的内容。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是城镇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四、具备企业设立条件的证明文件。如合伙人实缴出资、经营场所等的证明文件。五、其他文件。如从事法律规定应当经过审批方能经营的业务,应
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