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限制竞争,即行政
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限制本地商品输出的行为。行政权力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因而具有单方意志性、控制性和极强的支配力。行政机关一旦超越职权行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商品流通则就形成了行政垄断。这种垄断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形成的,并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进行推动和动作的,有着非同寻常的背景和来头,能够使被指定的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可以排挤竞争对手,形成市场势力。行政部门限制竞争的危害,首先是形成障碍性垄断,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阻碍商品的自由流动。其次是被指定的经营者由于行政机关的指定而处于非法的“独占”状态,从而能够实施垄断
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时所实施的各种手段,如剥肖U性垄断、强迫交易或搭售、歧视、绝拒交易。垄断企业限制竞争与行政部门限制竞争由于在实施的主体、限制竞争的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容易
区别。但是当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者是垄断企业时,由于垄断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二者则容易混淆。如某镇食品站是依法定点屠宰单位,由于周边乡镇的生猪屠宰费用低廉,该镇猪肉经营户纷纷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致使该镇食品站经营状况下滑。为了改善状况,食品站牵头,联合公安、税务、检疫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强制该镇猪肉经营户从本镇食品站购进猪肉,对于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的经营户给予罚款。在这起案件中,食品站具有猪肉专营资格,又具有限制猪肉经营户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的行为,似乎应该构成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但是,通过分析发现,由于周边乡镇的竞争,该食品站根本就没有独占优势,因而也就无法滥用优势地位。在本案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联合检查组中的行政部门,没有行政部门的参与,食品站无法阻止猪肉经营户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由此可见,垄断企业限制竞争与行政部门限制竞争区别的关键在于二者的支配力不同。垄断企业的支配力来源于用户对垄断产品的特有需求,没有用户需求,垄断企业毫无支配力可言。因而,垄断企业的支配力是间接的、被动的。行政部门的支配力是国家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主动性、单方意志性。行政部门在滥用权力时可以勿需考虑行政相对方的需求,甚至在行政相对方没有需求的情况下,仍可强迫行政相对方购买,比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强迫驾驶员订阅杂志。可见,与垄断企业的支配力相比,行政部门的支配力要强的多。在行政部门指定经营者是垄断企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方(用户)往往是基于行政部门的支配力才选择垄断企业的产品,而不一定是基于对垄断企业产品的需求,所以这种情况应定性为行政部门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