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导致
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比如,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公司法公司法
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首次规定。也就是说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谋取私利,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通过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来直接追责滥权股东。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而人格否认制度因在实践中案情非常复杂,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结合本案我们认为财产混同是
判断公司与股东
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 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常见情形,与个人人格的存在条件不同,企业具有人格是要与有财产为绝对要件的,没有财产的企业是不能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公司拥有的,并独立于发起人和股东的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财产是否独立是认定人格混同需要考虑的标准。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挪用或被股东个人私吞,无法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且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公司的独立人格已成为股东个人的保护伞。这时就有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直接追责滥权股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