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对劳动者有用工管理权,可对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做出相应的规定,并对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但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
罚款。1.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迟到早退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处分,以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但是,公司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罚(包括进行罚款)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之后,没有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既然,法律并未赋予公司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即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司可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的条款;公司对有迟到行为的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条款。2.罚款的
合理性方面也失当。如果,员工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相对于全天缺勤,迟到缺勤时间比较短,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大,有时仅仅迟到几分钟,公司如何处理才是恰当合理的?一是加强考勤管理和记录。加强工作时间的考勤管理,收集劳动者迟到早退的相关证据,要求劳动者对考勤记录签名,以确认迟到次数和时间。二是非劳动者原因的迟到不宜处罚。如遇交通事故、大风大雨等极端天气情况导致迟到的,公司应当人性化操作,不宜进行处罚。三是处罚要考虑合理性。劳动者迟到早退几分钟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公司进行罚款、扣半天或一天的工资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公司可通过设立
全勤奖、绩效考核形式进行正面激励,也可处以警告、记过等处分,对迟到早退情况严重的劳动者也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上班迟到,公司能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罚款吗?二、认为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只要具有合理性,公司当然可以上班迟到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可以进行罚款。1.合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当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通过民主程序(即在制定过程中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是: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②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③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中没有“企业不得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制定的对劳动者违纪行为进行罚款制度应属有效。2.以法律未授权为由确认规章制度无效实属张冠李戴。“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律对于政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原则要求,主要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的权利。同时,对社会、企业和公民的要求是“法无禁止皆可为”;企业只要不闯禁区、不碰红线,其对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内的管理活动都是可以自行决定、自行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