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办事依据(一)办事机构:省工商局
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职责:(1)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
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推荐。(2)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的审定、认定。(3)负责初审、审查和认定的工商部门有权核实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情况,有对申报著名商标企业的检查权,对违反《商标法》等有关规定的,有建议撤销和撤销著名商标称号的权利。(三)办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省政府三定方案》、《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二、办事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报认定著名商
标的企业,可随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2、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局推荐。3、省工商局对市(地)工商局推荐上报的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材料进行复审和必要的调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然后择期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认定。(二)时限:对申报著名商标的,市(地)和省工商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推荐和认定。三、申报著名商标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手续(一)认定申请著名商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黑龙江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权所有人。2、该商标注册和连续使用时间均需满三年以上。3、该商标必须是正确使用的。4、该商标的知名度、商品或服务及主要经济指标(年产值、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提交下列真实有效证明文件: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当地商标管理部门签证)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发照机关鉴证)3、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额和销售区域。4、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情况。5、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排序情况。6、广告宣传情况。7、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商标专用权自我保护情况。8、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及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时间。9、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