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设立农民专业
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二、去当地农委或农业局作
合作社登记,同时工商局进行名称核准和注册,
办理营业执照。(可先去农委农经站咨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须带5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三、去当地的畜牧兽医局办理“备案登记”和“动物卫生防疫许可证”四、去当地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立项,取得立项批文。五、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手续。也可租赁其他
养殖或农业设施用地。六、找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批,取得环评批复。七、以上程序仅供参考,可能各地有所不同。可先去农委农经站咨询。八、其他说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