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回答是正确的!并非抢分,请恶笑兄见谅!我只是加以提问者的补充说明。您是想利用香港公司做转口贸易吧?我是做贸易的,我公司年出口3.5亿USD,有香港客户利用香港公司做转口贸易,我要说,非常好!香港公司的优点香港公司的好处,1)香港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无身份无国籍限制,股东、董事的身份也可以是法人团体。可以是任何国家的有限公司或者是一个合法团体来担任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2)香港有限公司起名比较自由,除了“皇家”、“银行”或“信托”等受管制字眼外,其它的名称只要不重复就可以使用。香港政府允许含有地区性和行业性质,例如:中国、山东、浙江、香港、美国、法国、国际、亚洲、学院、出版社、协会、集团、控股、实业、发展、投资、财务、联谊会、科技、医疗、基金、促进会、等字眼。而且,中国有限公司名称只能用中文,印度有限公司名称只能用英文,而香港有限公司则可用中英文名称对照;所以,你可以选择你喜欢的名称,这样公司更显个性化、国际化。3)经营任何业务、香港公司可经营任何业务,像“信托”“旅游”“房地产”等一些特殊行业是要申请牌照才可以做。其他的,除了违法的事情,是没有经营限制的。只要在你的商业登记证上打上了“Trading”(贸易),所经营的范围就没有束缚了。4)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0元港币,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到位资金不限,都不需要把资金打到香港银行。为我们成立国际集团公司奠定了基础。5)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体,你相对照注册资金承担其责任,但是公司在宣布资不抵债清盘以后,它与你个人是没有关系的。那么经营生意上风险,一概不会牵连股东私人之物业与财产。降低运了作业务时所遇到的风险。以香港公司为例给您介绍一下转口贸易的操作:假设您的主要的客户来自美国,给到您现在有一100万美金的厨具产品,假设这批厨具产品的成本是60万美金。像您现在这种情况,您是没有出口权。所以需要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做出口操作现在很多没有出口权的人做贸易基本都是这样的,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在工厂买货后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做出口操作,仍旧是接美国客户100万订单礼品,成本仍旧是60万。这中间外贸代理公司任务非常简单,也就是帮您处理了出口的物流和资金的结算,外贸代理公司帮您报关出口到日本后,首先结算的时候,您的美国客户先会结算到外贸代理公司,打过去100万美金,然后外贸代理公司再帮您进行人民币的结算。那么当中就有代理费等其他费用,您涉及的金额越多,当然外贸代理公司收取的代理费用也相应增加。这是其中一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些外贸代理公司也是您的竞争对手,给外贸代理公司知道了客户的信息,下次他就会联系客户自己做这笔生意了,像在中国的话要找做同样厂家是很多的,供应商是很容易找的,但是采购商就很难得了。所以对自己的长期利益也没有保障。那么,现在有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注册一个香港公司来进行操作。现在有个香港公司的话,香港公司先和美国客户签100万美金的订单,然后,用香港公司和外贸代理签订一个70万美金的采购合同。然后做一个直接改提单发货美国后,美国的客户收到货就会根据合同把100万打给香港公司帐户,您的香港再按照采购合同将70万打给外贸代理公司,进行外汇核销。再由外贸代理公司和原先一样来和您进行一个结算。但这个时候因为不是100万美金打回来,而是70万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帮您结算,。另外30万美金利润就留存在您离岸帐户里面,这样给到外贸代理公司的费用也相应减少了。而且对于您从事贸易的初期,更快的累积资本其实更为重要。还有,现在您也把客户与外贸代理公司隔开了。他们之间不会知道彼此的信息。所以对您的客户源起到了很多的保证作用。像您提到的一点,ka9t?_%p物流的问题。其实货的走向仍旧是上海发往美国。很多人会问,我的货是从上海卖给香港,可以直接运去美国吗?这里我们要给您解释清楚,我的合同上面指明收货地点是美国的某个港口,只要您指明,去海关报关是没有问题。因为我把我的货运去那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个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去海关申报好您货物的产品、数量、价值、运到那里,原产地证书后,全部文件齐全了以后,您这个货物才能够交给船务公司。您做好整个报关的程序。报关完交给船运公司,您货运到码头口,船运公司装船集装箱,上船,买保险,开船,运走。那么船运走的时候,船运公司有个收货单交给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把单据速递给美国。但是因为这些单上面
所有签收的单位都是香港公司,所以这个时候香港公司必须做一个背书的程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改提单的程序,就是改一个提货人,那么,客户要是问,那我的货要是去到香港改提单那不是很麻烦?其实这是不需要的,这个货不去香港,这个香港公司是您自己的,这个改提单其实就是您自己改。我自己把提单一改做个背书,背书后我把单据速递给美国,美国客户到时候去码头就能收货。所以这样做就是利用香港公司来做一个转口贸易。从而保证了您的利益。也节省了费用。进出口的一些常识和业务流程:一.客户询盘:一般来说,客户在下正式的Purchase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二.报价: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数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比较常用的报价方式有: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业务部应及时回复客户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并发出ProformaInvoice给客户做正式报价。三.订单/签约订货: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四.下生产订单:得到客户的订单确认(PurchaseOrder)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五.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合同审批
之后,将PO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六.落实付款方式(信用证)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汇付付款方式、托收付款方式和信用证付款方式。1.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客户将款项汇至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2.如果是放帐的客户,或通过银行D/P,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3.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业务员和单证员应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户改证。这里着重介绍信用证付款方式,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1、催开信用证,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2、审核信用证,要着重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用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中的有关条款,如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等等,尤其应注意某些特殊条款,如是否可分批装运,是否可以转船等等,要根据货物出运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信用证中的有关运输条款是否接受、修改或拒绝。3、修改信用证,是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当发现问题时,通常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有的还须同银行、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适当妥善的决策。一般说来,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收汇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认可后才可装运货物;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见的。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也不好。其次,对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都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作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为防止作伪,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来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对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这样可防止使用时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及时和安全收汇。七.下达生产通知/备货: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厂家或仓储部门下达订单,要求其按订单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等。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上述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通知工厂按时生产: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八.包装/刷口麦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3、货物的包装和口麦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九.验货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2.如果客户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3.如果客户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十.制备基本文件:按照PO以及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十一.商检/报验:办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在货物备齐以后,就应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准出口。应注意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通知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十二.租船订仓和配载1.如果跟客户签订的合同是FOBCHINA条款,通常客户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SHIPPINGORDER),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户。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5.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6.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十三.投保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卖方在装船之前,应按照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出口商品的投保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fromParicularAverage-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W.AorW.P.A)和一切险(AllRisk-A.R.)三种。(2)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十四.安排拖柜:1.货物做好并验货通过后,委托拖车公司提柜,装柜。拖车公司应选择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公司签定协议长期合作,以确保安全及准时。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放柜纸,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岸等。如果有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