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还是原来的注册号吗

来源:企慧网 浏览:922 发布日期:2021-02-27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对注册商标驳回申请进行复审的,复审的是原来的注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 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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